本守則為本站蒐集接發案者之經驗彙整,僅供參考,遇有相關簽約法律疑問宜請教專業法務人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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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條文有疑慮應要求一定期間的條約審閱期,簽約時見到不合理或不適用的條文,應與僱主商討,要求修改或刪除,並共同簽名以示合意修改,或討論至合意確定後再就該合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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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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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將重要的口頭協議或承諾書明於合約內,避免日後可能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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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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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限制性條款,例如工作時間、地點等特殊要求,應諮盡量詢問專業人士意見無誤後再簽署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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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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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妥合約後雙方應各自留存一份合約正本以為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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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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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合約副本亦應有公司蓋印或負責人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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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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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交付方式之時間地點等重要易有爭議之事項應盡量具體明確在契約中書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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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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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後續維修或教育訓練事宜應一併在合約中說明權利義務關係或另訂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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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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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如時程表或保密合約應註明於契約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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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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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之保密義務範圍應詳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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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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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約定涉訟時之管轄法院可使應訟地點明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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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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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書如為兩張以上,應於騎縫處雙方蓋章等,逐一檢查,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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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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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之檔案格式應具體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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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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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人應為本人或有權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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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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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契約書內約定之重要數目,如金額,應儘量以國字大寫為宜,以避免變造及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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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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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人為未成年時,若得監護人同意為接案之行為,其勞動關係中應負之權利義務與成年人同。 |